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加强华中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华中师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华中师大的办学活力,提高华中师大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华中师大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特成立华中师范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华中师大理事会”;英文名称: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ouncil,简称CCNUC)。
第二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是社会参与华中师大办学、扩大华中师大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是华中师大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华中师大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邮政编码:430079。
第二章 华中师大理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华中师大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共建单位、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各界代表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自愿参加华中师大理事会的各届代表由华中师大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华中师大理事会推荐,经华中师大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华中师大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 经批准参加华中师大理事会的各理事单位,由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华中师大理事会理事,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华中师大理事会;经批准参加华中师大理事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华中师大理事会理事。
第三章 华中师大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全体会议是华中师大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退出华中师大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理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确认收到理事书面通知后的即日起生效。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十条 对不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出,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华中师大提名,华中师大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华中师大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华中师大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华中师大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向华中师大理事会报备。华中师大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华中师大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华中师大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章 华中师大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对学校有支持、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理事有向学校优先推荐考生的权利;
(三)根据理事单位的需要,优先选择华中师大优秀毕业生;
(四)通过多种形式,与华中师大联合办学;
(五)对华中师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将在华中师大相关媒体宣传报道;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经一定程序后进行冠名或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六)理事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由华中师大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
(七)理事使用华中师大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八)连续担任华中师大理事会三届及以上的理事,或对华中师大及华中师大理事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理事,可被聘为华中师大终身理事(华中师大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为华中师大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为华中师大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理事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三)优先向华中师大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支持华中师大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校办产业;
(四)为华中师大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五)协助华中师大落实各类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六)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华中师大各方面的成就,扩大华中师大影响,提高华中师大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华中师范大学的职责
第十七条 积极为理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理事单位的重大决策、受众调查、法律事务等提供咨询服务。根据理事单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合作进行科研、科技开发;
第十八条 聘请符合条件的理事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第十九条 为理事来武汉公务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方便;为海外理事回国考察等提供方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华中师大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授权华中师大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